由于雅典的民主政体主要依靠演说来运作,所以对演说行为和作为说服工具的演说术提出了明 确的政治要求。德谟斯提尼强调,他在政治活动中承认自己是一个“演说家”的前提是,演说 家为了民众的利益而进行政治提议。这其实扼要地指出了演说家应该如何在政治活动中正当运用 演说术。但是,在掌握演说术的知识精英看来,演说术只是一种说服工具,并不以城邦法律和利益为 原则。例如,高尔吉亚指出,演说术就是一种用以在法庭、议事会和公民大会中说服陪审员和其他听 众的能力,而且它是一种“竞争”的能力,演说家可以运用这种能力实现个人利益。亚里士 多德说,相传为古希腊演说技艺创始人之一的科拉科斯,可以运用其技艺从相反的两方面说 服听众,并使“无理变有理”;柏拉图关于演说技艺也有相同的说法。这些有关演说术的论断表 明,演说除去其在法庭中陈述事实和在公民大会中提议等政治功能外,它本身是一种以说服为目的 的表演行为,是演说者与听众在特定场合中进行互动的过程,演说者在演说现场说服听众,力图使听 众接受他所传达的信息以及所坚持的观点,同时向听众展示其演说才能。 作为表演行为的演说,其核心就是演说者与听众的互动关系。在民主制雅典的政治演说中,演 说者与听众的关系转化为控辩双方与陪审员的关系,或者政治家与公民大会参加者——即雅典民众 的关系。亚里士多德将这两种关系通称为听众对演说者的“裁判”。因为,无论是法庭的审判结果 还是公民大会通过的决议,都是由陪审员或公民大会参加者以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的。雅 典民主制度赋予的这种“裁判”权使得政治演说中的听众在一定意义上处于主动地位,从而推动演说 者与听众互动关系的充分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政治演说更加类似于体育竞技和诗歌戏剧竞赛等 表演形式。政治演说的听众像裁判运动员、诗人和戏剧演员的表演一样,对控辩双方或者政治家之 间在演说能力方面的“竞争”进行裁判。柏拉图特别意识到政治演说与其他表演形式的这种相似性, 在《斐多》篇中将政治演说与诗歌和戏剧竞赛相比,在《高尔吉亚》和《欧叙德穆斯》篇中又将它与体 育竞技相比。而且,陪审员或公民大会参加者的投票或举手表决是在演说者演说之后立即进行的, 特别是在公共诉讼法庭及公民大会中,演说者“竞争”的胜负会即时转化为重要的政治结果。演说 者对现场听众的说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城邦的各项政策以及某位政治家影响力的发挥。以这种 方式将演说运用于城邦政治活动,强化了演说的现场作用。所以,在雅典政治演说中,无论是诉讼当 事人与陪审员的关系还是政治家与民众的关系,首先都是演说者与听众在演说现场的互动关系。当 雅典公民作为听众出席法庭或公民大会时,便成为演说现场的说服对象。在他们聆听演说的过程 中,现场听众这一身份甚至相对于他们作为公民或陪审员的政治身份而占据主导地位,这也正使演 说的表演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为了实现演说的说服目的,进行政治演说的雅典人必须善于把握自己 与现场听众的关系,甚至能够掌控听众。与此相关的演说技艺如朗诵、肢体动作、情感手段以及“智 者”式的表演性演说技巧,势必成为政治演说之表演功能的主要载体。从而,政治演说也就自然倾向 于借鉴和模仿戏剧表演的某些外在形式。